





延期居留解析
三大關鍵一次看懂
新舊制度比較
常見問題
在何種情形下,不須申請工作許可?
1.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。(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)
2.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者。(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)
3.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、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。(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)
4.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(就業服務法第79條)
5.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(兩岸條例第17條之1)。
聘僱合約書有無規定的格式?
無格式,但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、國籍、工作職稱、工作內容、薪資報酬及聘僱時間,並經雙方簽章。
工作許可函遺失了,如何申請補發?如何收費?
如工作許可函遺失,雇主或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可備妥申請書(申請項目請勾選「其他」,並註明「補發」),或以「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」,向本部申請補發工作許可。申請補發許可應檢附補發事由切結書(說明原工作許可之發文字號、外國人之姓名、護照號碼及工作期間等資料,及補發事由),並繳交審查費100元。
具有雙重國籍的外國人(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籍),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許可?
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,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,應比照外國人規定,必須申請工作許可。
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自申請至核發聘僱許可需要多久時間?
1.網路傳輸方式申請: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,雇主申請外國人應使用「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」(網址https://ezwp.wda.gov.tw/)辦理線上申辦。若資料齊全,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,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。
2.書面送件方式申請: 除有地震、颱風等天災或上開資訊系統無法使用等事由,經中央主管機關個案認定者,始得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。若資料齊全,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,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。
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可以申請聘僱許可嗎?
1.香港或澳門居民,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,且未持有英國國民(海外)護照或香港、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;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,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。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,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。
2.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,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,取得華僑身分,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,則可依「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。
3.未符合以上資格者,視為大陸地區人士,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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