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Intermediate Skilled
中階技術人力
具備專業技術與工作經驗者,可申請中階技術人力留台發展
措施內容
因應中階技術人力短缺,111年4月30日開放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
開放類別
製造業、營造業、農業(限外展、農糧)、海洋漁撈、機構看護工、家庭看護工等缺工產業
開放對象
需具備以下任一條件
1. 資深移工: 在臺連續工作 滿6年以上;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,累計工作期間 達6年以上者
2. 僑外生: 在臺取得 副學士以上 學位,符合薪資及技術條件
1. 資深移工: 在臺連續工作 滿6年以上;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,累計工作期間 達6年以上者
2. 僑外生: 在臺取得 副學士以上 學位,符合薪資及技術條件
申請永久居留
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滿5年,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(需符合每月總薪資達 基本工資兩倍以上 或取得 乙級專業技能證明 )
聘用中階技術人力之雇主 無須 繳交就業安定費
薪資技術條件
產業類
薪資條件
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 3.3萬元以上,或 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(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,續聘回歸3.3萬元)
技術條件
1. 符合專業證照、訓練課程、實作認定條件之一
2. 薪資達 3.5萬 得免除技術條件
2. 薪資達 3.5萬 得免除技術條件
社福類
薪資條件
1. 機構看護: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 2.9萬元以上
2. 家庭看護:每月總薪資應達 2.4萬元以上
2. 家庭看護:每月總薪資應達 2.4萬元以上
技術條件
1. 符合專業證照、訓練課程、實作認定條件之一
2. 薪資達 3.5萬 得免除技術條件
2. 薪資達 3.5萬 得免除技術條件
雇主資格

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,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,每次許可3年
名額核算

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,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,每次許可3年

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,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,每次許可3年
聘僱許可申請程序

雇主符合申請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之條件者
1

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
2

無法募得本國勞工
3

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聘僱許可
4

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
5

自國內新聘移工或僑外生,或國外引進聘僱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能力
6
方案申請文件
申請時須檢附以下資料
1.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
2.國內求才證明
3.申請書表
4.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(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)
5.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
6.其他依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》第44條規定所定之文件
2.國內求才證明
3.申請書表
4.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(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)
5.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
6.其他依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》第44條規定所定之文件
申請項目
1.聘僱許可
2.展延聘僱許可
3.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
4.一般接續聘僱許可
5.轉出許可
2.展延聘僱許可
3.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
4.一般接續聘僱許可
5.轉出許可
線上申請網址
至「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」 網路申辦
相關法規、申請書表及QA,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「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」查詢




